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科学研究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体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大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根据需用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努力建设一支优良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的技术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专业思想,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搞好实践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有计划地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职业岗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以教学为主,同时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和产学研工作。要保证完成教学或科学研究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根据需要和学院现有条件积极开展设备装置的改造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有效防止,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落实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实验室自行制度和规定,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饱和的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 有一定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
• 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实训工作人员;
•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均依照项目方式,按一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机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进行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各实验实训室应先组织力量做好建设前的调查和论证,然后提出申请,连同可行性报告和请购计划一并报主管职能部门。主管职能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凡可行的应作出实施方案,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必须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及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的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保证实验实训室建设所需的基本资金。除了合理规划一定比例的基建费、事业费、专项费等资金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外,还应广开财路,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步伐。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做专款专用,不得随意侵占;实验实训室建设中的所需其它资金,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环境保护、实验用家具购置等学院明确规定在有关部门开支的经费,必须及时提供,保证有关建设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按照《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教师、职工和学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评估制度。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经费的投入挂钩。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实训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体制与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院、系(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系(部)要有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制定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年度计划(含经费预算)实验实训室建设实施方案。
• 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实验实训室认真执行。
• 负责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协同组织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 负责审定和编制教学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实验实训室年终盘点与清理,核定实验实训室固定资产的帐、卡、物。
• 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总结评估、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制定各类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类实验室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充实和调整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际,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学院由保卫处和教务处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于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要加强和落实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和劳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实验室要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实验用麻醉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