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www.hhvtc.com.cn发表时间:2017-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的办学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教学、科研是学院的部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既具有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和要求。教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这些规律,以适应教学改革和学院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院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院、系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教学、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全日制学历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系部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具有管理所属专业学生工作的职能。系部教学工作由系主任负责。系部可安排一位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并设教学秘书协助系部领导处理教学管理事务工作。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系部领导下完成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训任务。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方案等学术事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运行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与相关系部充分协商后,研究起草方案,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再经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上报和颁布实施。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国家和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系部审核后,由教务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校历(教学工作进程表),由院办、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制订配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教务处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配课计划汇总初审后下发,各系部应根据下学期的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于本学期放假前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任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订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实验实训设备和作业内容要求、课后小结等。课时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六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各系部提供的配课计划表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确定。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讲稿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讨论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等,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应用性、设计型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重视形成性评价和过程考核。对于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系(部)及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二十条   学院应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   系(部)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系(部)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协助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主任及分管教学副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2005年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院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牵头,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会同系(部)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要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末,教务处、各系(部)要组织有关班级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课堂测评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院领导汇报,并向系(部)及教师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教学信息员工作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师评学制度。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师生互动,从多方面督促学生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招生就业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要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网络,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二十九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是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要按专业组成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建设委员会,研究制订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由相关专业教研室负责。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1-3年。系(部)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各学科的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系(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属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规划。每一个设施建设项目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后勤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概算,报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项目建成后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组织后勤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可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系(部)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学院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既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优先选用高职高专的规划优秀教材。学院要制订教材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做好教材建设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应优先安排上课。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教师工作量计核办法。未完成定额工作量的教师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各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升降的依据,并实行“末位警告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院和系(部)应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进修计划。对新教师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要有具体的培训目的和内容。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型的师资。要十分重视从生产现场选配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院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制订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组织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教学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四十一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档案室负责全院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和《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期限表》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章    成人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除全日制高职教育外,还要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等各项工作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实施。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教学工作的各环节的组织和实施,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关于全日制高职教学相同的程序和要求。举办各种岗位培训班,要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研究制订教学计划。按计划开设的课程、讲座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制订授课计划,认真备课。要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对学员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学院原有规章中的规定如有同本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