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www.hhvtc.com.cn发表时间:2017-0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部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高职教育特色,实现我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职高专教学管理工作要点》,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

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将作为学院、系部对教师进行学期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授课酬金发放、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和行政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散布与国家方针政策、学院党委的决策相抵触的、消极的、错误的言论。

第五条  教书育人,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腔热情,关心爱护。要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七条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不断吸取科技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了解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教研教改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熟悉技术应用现状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努力向“双师型”教师方向发展。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认真做好教研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和实践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成果,了解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不断总结提高。

第三章 岗前培训与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上岗前应参加培训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并作为转正晋级和认定教师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对新教师(毕业分配、引进的青年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凡来本院工作前未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未满两年的新教师,在一至两年内选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4年以上讲师任职资历的骨干教师,其任务是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和业务进行全面指导和传帮带。指导教师应制定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所在系部各一份备案;青年教师应制订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提高计划,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以便在工作过程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本院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事本专业学科(工种)的教学工作,即具有正常任课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任课资格:

1、未取得岗前培训资格证书的青年教师。

2、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教师。

3、发生过3次(含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

4、教学考核中评为D等的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开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需经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2、有适合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实践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课程设计及实习指导书等)。

3、有符合学期教学进程表(学期开课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学期授课计划。

4、有不少于三分之一计划学时的教案或讲稿(课件),并保证在今后的教学中始终有两周以上的教案储备。

5、能提供不少于3本教学及学生自学用的中外文参考书。

第十五条 教师开新课(指本院新开设的非教师本专业学科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进修过该课程且成绩在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能力,积累较多的参考资料。

2、提供新课程教学大纲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或采用一定的形式公开阐述本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开设本课程应达到的目的要求,经系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确认讲授新课的资格。

第五章 备 课

第十六条 备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不论新、老教师,讲授新课或老课,都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结合学生实际和专业特点,编写好教案或讲稿(课件)。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熟悉教学计划,明确本门课程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在专业课程设置中的地位,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及教学总时数。

2、理解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要求,选择合适的教材。

3、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要求,合理分配各教学环节和各部分内容的学时。

4、注意与前导、后续课程的关系,以便相互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5、学期授课计划应由教研室集体制定或同行教师共同制定,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制定出学期授课计划一式4份(授课教师、系部、督评办、教务处各一份),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选用教材(或参考教材);

(2)授课专业及班级;

(3)授课章节及内容提要(按2学时划分,以周课时为条块),总教学时数应符合教学计划规定和所在学期的教学进程;

 (4)授课形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验实训、讨论或练习等;

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6、编写教案(备课)。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至少提前二周编写出符合要求的教案(课件),即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精选与组织教学内容,明确重点与难点,把握深度与广度,采用与教学内容及学生实际相适应的教学方法,选择合适的作业题,并进行试作。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各系部主任检查本系教研室主任的教案,由教研室主任检查本室其他授课教师的教案一次;平时,院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可随时抽查教师教案。

7、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准备好挂图、教具、课件等。

8、教师在上课之前,还要进行课前备课,将本次讲授的内容再熟悉一次,以便授课时胸有成竹,得心应手。课后,根据教学体会,对原教案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9、课件应充分准备,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益的目的;课件应经教研室审核,并由教研室提交多媒体教室安排计划,达不到要求的教案或课件,不能进多媒体教室上课,准备课件的同时,也必须具有纸质教案。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学工作的部环节,其效果主要决定于任课教师的教学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明确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实行教师课堂负责制。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秩序、教学效果全面负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注意仪表,衣着整洁大方。

2、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如需变更(不超过规定学时),要事先报批,凡变更在6学时以内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变更6-10学时的,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变更10学时以上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修订有关的教学计划。

3、语言精炼、讲解生动、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能力。讲课中应紧扣主题,不得无端涉及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内容。

4、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确保单位课时的教学信息量,努力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5、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寓德育于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之中,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批评教育。

6、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7、对于教学大纲要求的习题课或讨论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演练和讨论。

8、要正确使用和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熟悉安全使用方法和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9、课堂教学不仅要“教书”,更要注意“育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做到: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2)、对课堂实施有效管理,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和学生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

(3)、要关爱学生,以激励为主,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耐心帮助,保护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崇尚科学的精神。

(4)、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第七章 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手册是教学实施过程的记录性文件,是检查教师授课进度、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填写教学工作手册,不得提前或拖后填写。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手册的填写要真实,“授课内容”要写清所授章节名称(与授课计划中的名称相符);“作业布置”要写清页码、题号;“学生出勤与纪律”要详细记录,落实到人。对于累计缺课达10学时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查课程直接记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手册由系部统一收集、以学期为单位整理归档。归档后的教学工作手册不得改填、补填。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及时下班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可在自习(自习课和早、晚自习)时间进行,也可在课间休息时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每学期第一周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确定后报系部,由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向教学班公布。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情况在所教班级的《教师下班辅导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凡未辅导答疑或虽辅导但无法核查的,均作未辅导答疑对待,并按相关考核办法扣除考核分,直到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九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五条 除个别课程(体育等)之外,课后均要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作业的内容、数量、难易程度等统筹考虑,既要有加深理解与巩固教学内容的作业,又要有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作业,同时应不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二十六条 绝大多数课程的作业应全批全改,部分课程的作业量大时,经系部批准,可减少批改量,但亦不得少于作业份数的1/2,且应注意覆盖面。

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随时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缺交作业达25%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章 实验实训教学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设计实验实训程序、检查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准备实验实训材料等),必要时,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员对所做实验实训应先行试做。

第二十八条  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实训预习,对于没有认真预习的学生,应不准其参加实验实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验实训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实验实训员要精心指导;实验实训后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并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等,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自我设计实验实训,教师要认真分析其实验实训准备报告,答复学生是否同意实验实训,同时预约实验实训时间。实验实训前向学生指出应注意的事项,准备好实验实训器材,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实训,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一章 现场教学

第三十二条 现场教学是按照教学计划在职业环境中进行的教学形式,是学生获得实际知识,提高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劳动技能,以及提高道德品质和行为修养的重要途径。目前,学院现场教学的组织形式有参观、社会调查和实习、实训等,它们都必须置于教学计划中实施。现场教学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拟定,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现场教学是责任性重大的教学活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领队或主要指导教师。领队或指导教师要对现场教学全面负责,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教学活动、安全纪律等,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部和学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参观实习与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做好现场记录,审阅学生的总结报告,根据学生表现、现场笔记和总结报告等,按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训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先讲后练、边讲边练、讲练结合、操作示范、操作训练和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组织和考勤工作,要求学生每天填写实习日记。实习实训结束后及时批阅实习日记,并根据其内容和实习表现,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对不及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实习实训。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按教学大纲选题、编写指导任务书,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审定后印发给全体学生。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多教方法,不能代劳,要及时回答疑难问题,注意阶段审查,结束后认真批阅设计报告,给出评语,并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课程设计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最高形式的综合训练与全面检查,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应于实施的前一个学期末制定出毕业设计实施计划,选好课题,落实指导教师,作出预算,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各系部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选题应经教研室讨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较全面地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训练,尽可能结合社会生产实际、科研和实验实训室建设,并且是基本完整而又难度、份量适当的题目,最后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列入毕业设计实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在实施的前一个学期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和毕业实习基本要求交教研室主任审查,经系部主任审批后交教务处印刷;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前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实施中经常检查设计进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即使是模拟课题也应要求学生以负责的精神当真课题做;对较复杂的课题中出现的超出指导教师业务范围的问题,可请教其他教师或聘请专家协助,指导教师应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道德,并以此影响和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办法与标准》,采用设计(论文)质量评议和答辩考查相结合的综合评审方式,即先由指导教师或评议小组全面评阅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资料,写出评语,给出评议成绩;再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写出评语,给出答辩成绩;最后由系部答辩委员会按照 “评优从严、评不及格慎重”的原则,根据两部分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审定的成绩和评语经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归档。成绩以五级记分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结束后,各专业教研室应进行总结,并由系部汇总写成书面总结报教务处转主管院长审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成绩评定资料均由系部办公室保存3年,优秀资料推荐到教务处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方式进行。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特殊原因不能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的科目,应由系部与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在考试日期前两周确定。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实训、测验、学习态度等,记录次数不能少于5次,否则应通过期末考试再综合评分。

第四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和应知应会相结合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等多种题型,知识覆盖面尽可能宽、份量适当,无特殊申请,考试时间一律为100分钟(操作考核可视实际情况决定)。试题中属于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的基本题占10%。各科目必须拟制A、B、C三套试卷(其题型、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尽可能采取“教考分离”方式命题。各课程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调用题库题量应占试题分数的60%~80%,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批时有权调用占试题总分数40%以内的题库试题。试卷难易程度适当,一般情况下应使课程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四十四条 试卷一律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端正清楚,图表清晰,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送交教务处验收,然后由教务处任选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补考。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重制,并在3日内交教务处。试卷的递送、印刷、校对、保管、领取应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对考试、考查都应严格要求,考前应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要引导学生全面复习,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复习时不能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全院期末考试采用封闭教学楼方式;阅卷、评分均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评析,填写“考试评析表”,连同成绩单于考试后3天内经教研室主任签字,交系部分班汇总后,送教务处归档。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应切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改革试点,讨论课程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研究教学方法,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四十八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活动的教师,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结合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同时将资料交系部资料室,供教师参阅。

第四十九条 关注本专业学术动态,及时掌握本专业技术在生产现场的应用状态。

第五十条 不断拓宽学术视野,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

第五十一条 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对本系部、本教研室开出的所有课程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十五章 教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学院、系部、教研室都应进行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工作。院督评办和教务处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掌握全院的教学工作情况。通过随机检查、听课、抽考、查阅作业、向学生调查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检查教学情况与教学质量。发现好的典型,推广经验。各系部应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系部的教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掌握本系部的教学动态,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初应提出自己的工作计划,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小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对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应有书面计划和总结,且系部、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高职高专理论研究与探索、教书育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各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考核程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或学院有关教学工作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