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工作指导性文件,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执行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1.教务处提出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议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各系部根据文件要求,由各专业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 各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订领导小组,确定各专业执笔人,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各系部负责组织培养方案调研工作,调研对象包括企业、同类学院(3-5个)、毕业生、教师等,并提交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要包括市场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及预测、同类院校的培养方案情况介绍及特点、修订培养方案的构想等。并在部门内进行广泛研讨,组织相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对本部门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由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原则上各系部应在每年6月下旬将制(修)定好的人才培养方案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系部递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各系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4.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按相关要求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经省教育厅备案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法定教学文件。经审批后的培养方案,以学院正式文件下发并执行。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1.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2.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系部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系部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问题。各系部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3.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第8周,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下一学期教学进程计划的初步实施方案,并发给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负责复核,并提出实施建议,于2周内将意见反馈到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于第12周将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应于第16周前返回填写好任课教师和相关信息的教学任务书。教务处据此安排下学期各课程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形成下一学期课程表。
(5)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任课说明书,经专业负责人、分管教学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形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订单式”培养、“2+1”培养除外)。若人才培养方案确需修改,按下列办法进行。
1.各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需对个别课程或环节进行调整,如个别非专业核心课程或环节的学时变化、课程顺序的调整等,须在前一学期第8周前提出申请,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课程(计划)调整申请表》,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方案,并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和系部签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课程(计划)调整申请表》的填写需一式三份,由教务处(2份)、系部各自留存。
2.各教学单位若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较大范围的调整,如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课程的删减、增加,局部课程间的整合,调整培养方案每年4月进行,由各教学部门提出调整意见,认真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方案变更申请表》,并由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经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申请理由不充分未予批准或没有提前申请擅自变更培养方案的视为教学事故。
3.在递交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报告的同时,要递交《课程(计划)调整数据对照表》一份。
4.因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有关问题,由提出计划调整的教学部门负责联系解决,并将有关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四、对随意变动、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及未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而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