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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若干暂行规定

www.hhvtc.com.cn发表时间:2017-08-28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劳动合同法》和《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特制定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职聘用的职工。

二、校外兼职的界定

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主要类型有:

担任其他学校的兼职教师,包括到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兼课;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一)鼓励性兼职

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二)限制性兼职

1、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

2、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与本人专业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主要包括:(1)、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产品孵化、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2)、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兼课。

(三)禁止的兼职

1、禁止兼职的范围。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承接研究项目但项目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不含经批准的合作研究);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班;到与我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非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干部)占用工作时间兼职。

2、禁止兼职的对象。本职岗位涉及国家和单位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不承担或未保质按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的;病休、事假期间的。

四、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本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性兼职,由所在单位登记,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其它兼职、包括各单位委派本单位职工到经济实体的兼职,按以下程序审批:

1. 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2. 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单位党政一把手签署审批意见;

3. 所在单位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审批。其中,本规定范围内未涉及到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并签订相应兼职协议。

(三)因行业和专业建设的特别需要,各院属单位可向学校申请下放某些审批权限。

五、兼职的时限

(一)教职工兼职活动必须在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在申请中予以提出。占用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80小时。

(三) 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离岗兼职时间不得超过1年,离岗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可保留岗位;超过3个月的,不保留岗位,不计算在校任职时间。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明显代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校徽和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三)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允许,本人及校外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校在校学生)、研究和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四)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校外兼职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

(六)虽经所在单位批准、但未向学校报批或备案的兼职,按未经批准对待。

七、违纪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擅自兼职者,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违反本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的擅自兼职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作出降级聘用或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三)占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而未如实在申请中予以提出,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第(一)、(二)款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第(三)款者,视为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追缴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六)在外兼职,因对兼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校声誉受到影响者,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致使学校声誉遭受严重影响并导致不良后果者,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七)各单位要将兼职教职工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问题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因对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核销在外兼职人员的所在岗位,单位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亦不能评优。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应一律停止兼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