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查)是学院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它既能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知识,检查学习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抓好考试(查)工作,对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考务组织
l、考务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团委、学生工作处、后勤工作处、保卫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考试环境。
2、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到每位教师和学生班级并张榜公布,使全体师生知晓。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3、各系(部)应在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和巡考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二、考务工作的操作
1、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于考前两周下达本学期各考试课程的安排表(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专业)及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安排表。
2、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更不能向学生暗示试题内容。
3、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
4、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应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能力。试题类型要符合课程特点。命题应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5、试卷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统一组织,各教研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非试卷库或试题库命题的试卷,采用A、B卷。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不同班级,应使用统一的试卷考试和补考。
期终考试试题和补考题应做到难易、份量相同,均应附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试题应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或重新出卷。
试题一般应由系(部)采用计算机按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打印,经各系(部)主任审签后,汇总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抽卷、付印。
6、试卷的审核、印刷、装订、封存等工作在考试前完成,由教务处负责。试题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院密件封存,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7、考试课程要逐步做到考教分离。即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教师阅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任意变动。
8、考试安排表在学院布告栏和校园网站公布。考试必需的用品(草稿纸、监考牌、考场封条、胶水、装订针、线、剪刀等)由教务处负责,在考前一周作好准备。
9、考试成绩表应在考试(查)后三天内填好,一式三份,教务处、系(部)和教师本人各存一份(上交的成绩表不能有涂改痕迹、不能用复印件)。各系(部)应在放假前组织教师将学生成绩全部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中,以使学生能在校园网站上及时查到自己的成绩。各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及成绩分析工作。
三、补考规定
1、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考。
2、由教务处编制补考日程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并张榜公布,使补考学生知晓。
3、补考、缓考、重考试卷应在考试(查)前一周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4、补考阅卷应在当天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送教务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考场组织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监考人员一定要将学生交错安排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五、考场规则
1、学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编定的座位就座。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变动座位,不得移动桌椅。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并按旷考论处。
2、学生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出入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走道的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未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3、学生除开卷考试外,不得携带书包、中英文电子词典、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草稿纸进入考场。已带入的违规物品,应在正式开考前放到教室的讲台上。不得在座位上留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否则,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4、学生答题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若无特殊要求,使用铅笔、红水笔答题及答案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学生一律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
5、开考后,学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离考场。违者不得继续参加该场考试。
6、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对试卷有疑问或试卷印刷不清楚时可举手后询问监考老师,不得与他人进行私下讨论或询问。
7、学生应认真思考、独立答卷。凡在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互借文具(艺术类课程考试除外),旁窥、夹带、传递、抄袭他人答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以及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均属作弊行为。有任何作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没收其试卷,该场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8、学生参加考试时,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9、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试卷和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逾期交卷或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者,其试卷作废,按旷考论处。
10、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
11、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不得与监考人员纠缠,更不准威胁监考人员,否则,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12、本规则所指考试包括期末、毕业、平时、补考、机考考试和学院其它规定的考核。
六、监考须知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其任务是:(1)领、发、收、送试卷;(2)负责考场监督检查,严防考生作弊;(3)检查学生证件;(4)核实缺考人数;(5)填写考场记录(签名);(6)密封、装订试卷。
2、监考人员应熟知考场规则,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监考时不准抽烟;不准阅读书报、谈笑或当场批改试卷;不得任意离开考场;不准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如有失职行为,应作事故处理。
3、考前20分钟由考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下发密封考卷袋。监考人员应检查封条是否完整,试卷与本次考试课程是否相符,然后进入考场,并要求考生做到以下要求:
(1)闭卷考试时,考生须将书籍等有关资料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按座位号就坐,前后对齐;
(2)预备铃响后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
(3)考前5分钟将考卷袋拆封,先核对试卷数量与考卷袋上的数字是否—致,在考前两分钟开始把试卷依次发给学生。
5、试卷发下后,一位监考立于讲台监考,其他监考逐一检查核对学生证件。
6、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的请主考处理。准予参加考试的无证考生要在考场记录上写明姓名及无证原因。
7、对作弊及违反考试纪律者除当场向本人严肃指出外,应当立即收缴有关夹带证物,终止其考试并将具体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纪录上。
8、监考人员没有宣读试题、解释题意或启发学生的义务,更不得与考生攀谈。如试题字迹不清,应向考生指明,或转请巡考解决。
9、开考后15分钟监考人员应注意检查考卷上姓名与学生证是否一致,并防止交换试卷。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允许本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10、考试结束铃响后,由一位监考注视考场,其他监考按顺序收齐考卷,清点份数,按试卷编号整理密封并装订成册,然后送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待收卷人员清点试卷后监考教师方可离开。如在整理过程中发现试卷缺少,应立即报告主考,查明原因,并在试卷上注明情况及处理结果。
11、监考人员必须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包括实考人数、缺考人数、缺考学生姓名及考场纪律情况并签名。
七、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其职责是:
(1)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运行,合理安排监考人员,正确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2)认真执行有关考试的各类规定;
(3)考前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出考试具体要求;
(4)考试后严格检查试卷装订质量;
(5)考试结束后要认真统计实考、缺考人数,将考区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2、副主考由教务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担任,其职责是:
(1)认真了解本场考试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2)检查各考场准备工作的情况;
(3)认真核对考试科目、时间、检查考袋封条;
(4)协助主考正确处理考场上的各类问题;
(5)考试过程中,要经常走动,巡视考场情况,发现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应向主考反映并及时处理;
(6)考完后,协助主考写好考试记录。
八、舞弊处理
1、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
(1)夹带书、本、纸张;
(2)互相交谈;
(3)窥视他人试卷;
(4)互换试卷、稿纸;
(5)代考;
(6)传递、接收纸条;
(7)传递计算器。
2、对作弊者作如下处分
(1)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取消本年度奖学金;
(3)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代考与被代考者均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教职工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反考纪考规
(1)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内容;
(2)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为学生卷面改错;
(4)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4、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九、检查
1、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各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干部担任巡考员,按规定职责对全院考场巡视检查。
2、考试期间教务处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考试后教务处应会同系(部)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作出评估和总结。